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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赡养费需要提供的证据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7-06-05 16:55)    点击:329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证据要求:当赡养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如下证据:

1,与身份有关的证据。

   赡养关系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只有子女对父母才发生法定的赡养关系,这里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也包括合法收养的子女和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一方生活困难的证据。

3,子女一方有赡养能力的证据。

  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以及给付赡养费也是以子女的赡养能力为标准的,父母不能要求子女承担超过其赡养能力的赡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和第107条的规定,“在追索赡养费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并且被告有履行能力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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