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贩卖毒品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5-26 10:31) 点击:237 |
基本案情:杨某涉嫌指使他人坐飞机从外地带毒品,并帮助他人订阅机票和宾馆,并承诺事后给费用。在他人用人体携带毒品乘飞机的过程中被公安局当场抓获,并依法缴获毒品373克。 公诉意见:被告人杨某等人无视国法,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 主要证据: 1.被告人杨某供述 2.同案犯供述 3.证人证言 4.手机通话清单 5.扣押物品清单 6.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质证和辩护意见: 首先,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罪量刑的。同种类的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是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一对一的言词证据,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其次,被告人之间的通话记录只能证明双方频繁的通话内容,可能是为了这批毒品,也有可能与这批毒品根本就没有关系。 再次,本案的待证事实与涉嫌的毒品犯罪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孤证不能定罪是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判决结果: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判决无罪。 辩论要点:一对一的言词证据,绝对不能定罪量刑!行为与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导致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所指控犯罪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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