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定额化是一种司法平衡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5-22 07:29) 点击:298 |
所谓赔偿义务人所负之赔偿责任,及于因损害事故所引发之全部损害。但“一项违法行为它导致的后果不是单一的,一个行为在社会当中会产生一种涟漪的效应。这种涟漪效应就是说会涉及到很多人、很多财产、很多权利。” 这时候,要达到全部赔偿的理想状态,可能因为违法的涟漪效应“则赔偿数额或将过巨”使人“一不小心过失造成损害事故,而走向破产。” “我们采取的办法就是把它限制住,一个人不能因为他人一个行为承受过多的责任。” 这种对赔偿进行限制的做法,体现了对行为自由尊重与对受害人救济的平衡。 基于保障行为自由与受害人利益的平衡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定额化赔偿在日本首先提出。定额化赔偿是日本民法学者西原道雄教授提出的。西原教授认为传统交通事故将各种个别的损害项目相加的计算方法违反了人的平等思想。西原教授认为,详细划分损害的各个项目,其具体证明是困难的;赔偿额中可得利益的很大比重是所得差额,违反人人平等原则。定额化说将所受损害确定一个总体的赔偿额,以避免因所得不同产生个人差额,特别是避免偶然因素(如被害人是高额所得者)课以加害者过大的赔偿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定额化赔偿体现了侵权行为法在行为人行为自由与受害人权益保障平衡之间的徘徊,反映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从矫正正义到分配正义,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化、体现了法的安定性和妥当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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