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条件与考虑因素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4-18 10:57) 点击:135 |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和考虑因素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 从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4种情形来看,有过错方所持的心里状态都是故意的,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之一是主观上有过错。 二、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我国目前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的是有过错一方的行为致使配偶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四、配偶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到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我们的理解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和”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 五、导致离婚结果的发生。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赔偿数额应该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 2、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加害人有效的制裁; 3、考虑过错方侵害的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 4、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在导致离婚后果的原因中的作用,以此适当减轻赔偿主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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