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下落不明的如何起诉?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1-11 11:20) 点击:240 |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是关系非常要好的朋友,2011年被告黄某承接了几笔业务,因为缺乏启动资金,于是便向原告借款2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之后,被告仅归还原告2万元,余款至今未还。原告向被告催讨时,被告先答应还款,后来电话无法打通,无法联系被告。原告于是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黄某未做答辩。
法院裁判:法院立案后,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黄某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黄某送达上述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黄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作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借条是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借款20万元。
律师评析:本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原告应当如何起诉具有指引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被告黄某经传唤未到庭,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并对其进行公告送达。
该文章已同步到:
|